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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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签章有效,符合相关要求。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54442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gfw.mzj.beijing.gov.cn/mzjwz/index【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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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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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1103004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51A3000111103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51A3000111103004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544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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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544425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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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单位还需提交原核准章程原件。申请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并提交本单位章程。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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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公章真实有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公章;【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申请单位盖单位公章(骑缝章);业务主管单位盖单位公章(骑缝章)【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直接登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申请单位盖单位公章(骑缝章);【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公章真实有效;【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申请单位理事监事本人签字、单位盖公章真实有效;理事签字人数达到理事总人数的2/3;【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单位还需提交原核准章程原件。申请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并提交本单位章程。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签章有效,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签章有效,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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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签章有效,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批准通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通过。 |
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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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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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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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办理结果.pdf |
有效时间 | 再次核准章程前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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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展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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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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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支持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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