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 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 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3. 申请人为女方时,年龄需满49周岁;申请人为男方时,配偶年龄需满49周岁;男方离异或丧偶的,年龄需满49周岁; 4.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 现无存活子女。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下午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办理提示:本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在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请参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587716【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72104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19Y311072104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19Y311072104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587716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级初审,区级审核确认。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申请人需现场提交材料原件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提交材料中需要原件与复印件时,复印件由收取原件工作人员复印或直接进行电子扫描(电子高拍)上传,不需要申请人复印; 2.复印件统一为A4纸。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表信息填写完整、本人签字。 2、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 4、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展开】 |
二 |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离异、丧偶不需要提供对方【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正反面信息需要复印在纸张同一面【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结婚证字样;正文第一页印有结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此证。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正文第一页反面印有持证人,登记日期,结婚证字号,备注,并贴两人近照合影(2寸);正文第二页正面印有双方资料,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正文第二页反面印有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证尾印有编号 2、原件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展开】 |
或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真实有效;内容为针式机打资料,资料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 2、需提供原件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协议离婚时【展开】 | |
或历次离婚民事判决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判决书原告(或被告)姓名与申请表姓名一致,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出具 3、原件1份仅供查验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判决离婚时【展开】 | |
五、离婚、再婚、丧偶 | |||||||||
(一)、离婚、再婚 | |||||||||
1 | 有离婚史一方历次离婚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有民政部门签章; 2.协议签署人与申报表姓名一致; 3.复印内容包括协议首页、子女归属协定、签订日期。 4、原件1份仅供查验 5、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协议离婚时【展开】 |
(二)、丧偶 | |||||||||
1 | 户口注销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申请人子女页盖有死亡注销章 2、需提交销户凭证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展开】 |
或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申请人子女页盖有死亡注销章 2、需提交销户凭证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簿时【展开】 | |
或火化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火化凭证原件 3、殡葬部门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簿时【展开】 | |
或土葬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土葬凭证原件 3、民族宗教部门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本时【展开】 | |
或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供判决书原件 3、人民法院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簿时【展开】 | |
六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父、母、子姓名与申报表一致; 2.复印件包括父、母、子姓名,办理时间、办理部门(单位)、证件号码。 3、计生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展开】 |
或经办机关批准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村居委会)、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奖励费发放或工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凭证 2、申请人自备 3、复印件1份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1号)【展开】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时【展开】 | |
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有效凭证奖励费发放或工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有效凭证原件1份,真实有效。 2、励费发放或工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 3、申请人自备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1号)【展开】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时【展开】 | |
七 | 个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个人承诺事项无缺项。 2.本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必须填写。 3、原件1份 4、申请人自备 5、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京卫办〔2018〕61号)【展开】 | 【展开】 |
八 |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吋彩色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贴于申报表指定位置 2、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展开】 |
九 | 子女死亡户口销户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申请人子女页盖有死亡注销章 2、需提交销户凭证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展开】 |
或子女死亡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申请人子女页盖有死亡注销章 2、需提交销户凭证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本时【展开】 | |
或子女死亡火化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火化凭证原件 3、殡葬部门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本时【展开】 | |
或子女死亡土葬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土葬凭证原件 3、民族宗教部门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本时【展开】 | |
或子女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供判决书原件 3、人民法院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本时【展开】 | |
十、依法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子女 | |||||||||
(一)、收养子女情况 | |||||||||
1、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 3、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展开】 | |
2、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 | |||||||||
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展开】 | |
或户口底档查档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档案真实有效,内容完整清晰,无折损污迹 2、需提供原件 3、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 4、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申请人自备纸质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查档专用章)原件1份。 5、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查档专用章。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视为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可不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一)已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原婚姻登记证的; (二)在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的;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补领过婚姻登记证,再次补领的。【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展开】 | |
(二)、解除收养子女 | |||||||||
1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填写内容与实际相符,必须有登记机关公章 2、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3、民政部门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展开】 |
十一、本市户籍一方申请特别扶助,另一方为外省或外籍(含港澳台) | |||||||||
(一) | 外省或外籍一方自述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外省或外籍一方签字、日期 2、需提交自述材料原件 3、申请人自备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展开】 | 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展开】 |
十二 | 银行存折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与申请人同名; 2..账号、开户行清晰。 3.银行出具 4.原件1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按照区级财政要求指定的银行【展开】 |
或一类银行卡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与申请人同名; 2..账号、开户行清晰。 3.银行出具 4.原件1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按照区级财政要求指定的银行【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提交材料中需要原件与复印件时,复印件由收取原件工作人员复印或直接进行电子扫描(电子高拍)上传,不需要申请人复印; 2.复印件统一为A4纸。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的给予收件,否则不予收件 |
审查标准 1.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申请人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离婚、丧偶的不需要提供配偶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原件;结婚证丢失的,需要有档案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原件;有离婚情况的需要有历次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书或离婚协议原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原件丢失的需要提供经办证机关批准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复印件或档案部门出具的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凭证; 6.个人承诺书; 7.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8.确认子女死亡凭证; 9.有收养情况且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需要《收养证》原件; 10.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 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一 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 人签字); 11.银行储蓄存折或一类储蓄卡原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的,收取《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个人承诺书、本人自述书面材料(有配偶为外省或外籍时)原件,复印或直接扫描上传申请人户口本户口页及本人与配偶页、《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面上)、《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有离婚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有收养情况的)、子女死亡(及有配偶死亡情况的)凭证。复印或扫描完成后将除《申报表》、个人承诺书、本人自述书面材料之外的原件材料逐一清点退还申请人。 |
审查标准 1.贴有申请人照片的《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个人承诺书》均需本人签字,所填内容不能有缺项;2.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3.申请人为女方时,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需满49周岁;申请人为男方时,配偶年龄需满49周岁;男方离异或丧偶的,年龄需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双(多)胞胎子女全部死亡,需提供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原件; 5.结婚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配偶死亡的有死亡凭证原件;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个人承诺书》需要与申请表人员姓名一致,《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 7.银行存折(卡)姓名、账号、开户行与《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其他 (不计时限环节) |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 1.符合条件通过录入信息系统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2.不符合标准的当面或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 |
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含上年度扶助对象)资格、凭证进行核实。2.召开居(村)民代表会评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20个工作日 | 乡镇(街)主管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标准的通过信息系统报区卫生健康委;2.不符合标准的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
审查标准 (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1.以本人户口簿为准; 2.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本市一方可以单方领取特别扶助金; 3.因迁移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确定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确定 1.特别扶助金发放以家庭为单位,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如,女方1958年12月1日出生的,该夫妻自2008年1月1日起领取)。女方超过49周岁子女死亡的,以确认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为起点发放; 2.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确定 1.只生育一个子女,指夫妻累计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并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并已结婚、未与他人有过结婚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指收养子女的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92 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的,应通过户口登记能证明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入户。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指,1973年以来该对夫妻没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及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生育子女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须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无存活子女”的确定 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均死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区级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 | 1.复核申请人材料及政策均符合标准的给予确认,通过信息系统报市级备案审核;2.对申请人提供材料或政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确认,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人。 |
审查标准 1.复核申请人提供材料验证符合要求;2.复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标准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主管业务部门、综窗人员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 1、申请人可以享受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 2、申请人不能享受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
---|---|
依据名称 |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人口发〔2007〕7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口发〔2008〕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女方年满49周岁; 4.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 现无存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 2.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 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口发〔2008〕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享受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 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 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出具当事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 其他有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其他特殊情况 (一)《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问题 1. 《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 2. 下列情况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1)丧偶或夫妻一方或双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人员。 (二)关于再婚问题 1. 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离婚或丧偶的,未再婚的继续享受特别扶助。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子女数分别计算。其中,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另一方子女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中止享受特别扶助。此对夫妻又离婚的,原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年满49周岁时重新申请。 2.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计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现子女死亡的,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及其亲生父母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另一方亲生父(母)再生育或再婚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抚养教育关系”是指子女在18周岁以内,法律判决或协议由其抚养教育。 (三)关于收养解除的问题 合法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养父母子女数。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子女是否存活,养父母均不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亲生子女又死亡的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
依据名称 |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家庭字〔2017〕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720元。【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
否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