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第一款) | ||
办理时间 | 政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专业大厅: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30042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K0000228X6300203004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K0000228X6300203004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无遗漏,信息填写完整;2.材料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3.加盖公章和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第三条第一款【展开】 | 【展开】 |
二 |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信息填写完整;2.材料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3.加盖公章和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第三条第二款【展开】 | 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展开】 |
三 |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信息填写完整;2.材料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3.加盖公章和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第三条第三款【展开】 | 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展开】 |
或股权转让业务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信息填写完整;2.材料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3.加盖公章和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第三条第三款【展开】 | 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展开】 | |
四 | 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信息填写完整;2.材料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3.加盖公章和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第三条第四款【展开】 | 截至股权转让时【展开】 |
五 | 企业股权变更核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信息填写完整;2.材料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3.加盖公章和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第三条第五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第一条【展开】 |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展开】 |
六 | 其他材料 | 其他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信息填写完整;2.材料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3.加盖公章和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第三条第六款【展开】 |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 2.符合法定形式(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第一款)【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 2.符合法定形式(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第一款)【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
结果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其他 |
无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09〕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备案是怎么规定的 |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