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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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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5142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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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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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33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3063000117133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3063000117133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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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1、2.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3.原址复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条件的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原址复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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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除涉密项目外,线下窗口均不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 2.以上申请材料线下窗口统一收取存储电子材料的光盘,光盘读取后退还。 3.线上、线下申报材料具体格式可参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报件标准(试行)》。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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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 | |||||||||
(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迁移: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申请方是所有权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方是建设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 2.拆除: 历史建筑实施拆除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 3.原址复建: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复建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建设工程预算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拆除的。 | |||||||||
(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迁移: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申请方是所有权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方是建设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 2.拆除: 历史建筑实施拆除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 3.原址复建: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复建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历史建筑拆除项目影响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建设工程预算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不具备维护和修缮条件的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申请原址复建的。 | |||||||||
(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迁移: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申请方是所有权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方是建设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 2.拆除: 历史建筑实施拆除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 3.原址复建: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复建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建设工程预算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除涉密项目外,线下窗口均不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 2.以上申请材料线下窗口统一收取存储电子材料的光盘,光盘读取后退还。 3.线上、线下申报材料具体格式可参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报件标准(试行)》。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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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员、综窗人员 | 提交申请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表格填写完整;证件材料扫描件上传清晰完整;证件材料原件与扫描件一致;印章清晰完整。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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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部门工作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服务部门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部门工作人员、部门责任人 | 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1.已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如果没有选址批准文件,应有产权证明)。2.建设项目对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造成损害,不影响其历史文化价值。 3.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已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4. 符合《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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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部门工作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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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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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当次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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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当次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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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不具备维护和修缮条件的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原址复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标记,保存相关资料;复建历史建筑时,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和材料。【展开】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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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5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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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是所有权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方是建设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方是非所有权人的,提供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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