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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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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12:00-13: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4号楼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53701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4号楼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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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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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00201400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002014003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rs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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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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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网上办理的无需资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网上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现场办理的,需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填写完整,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展开】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表格和材料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处理 | 申请即受理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处理 | 符合条件,予以办理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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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处理 | 1、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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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
结果名称 | 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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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完成申报与变更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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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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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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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一年可以进行几次基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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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每年七月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过期后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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