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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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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应符合申请事项相关的政策要求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来源:《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按照新修订文件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参照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9号)规定执行。)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来源: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 三、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二)明确和简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申领程序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向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之一原件: 1.指定医疗机构(见附件1)出具符合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见附件2)的诊断证明书。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申请人携带子女既往就诊病历到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取诊断表格,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得诊断证明书。 2.独生子女发生工伤并已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鉴定报告。 父母一方已领取过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另一方申领时不需再提交诊断证明书或工伤鉴定报告。(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2.申请应携带原件,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58771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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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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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2105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19Y311072105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19Y311072105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587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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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户口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材料原件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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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提交材料中需要原件与复印件时,复印件由收取原件工作人员复印或直接进行电子扫描(电子高拍)上传,不需要申请人复印; 2.复印件统一为A4纸。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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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个人填写部分不能有缺项,本人签字(内容) 2、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 4、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展开】 | 【展开】 |
二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居民户口簿原件仅供查验; 2、证件真实有效; 3、公安机关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展开】 | 正反面信息需要复印在纸张同一面【展开】 |
四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父、母、子姓名与申报表一致; 2.复印件包括父、母、子姓名,办理时间、办理部门(单位)、证件号码; 3.计生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第四条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展开】 | 【展开】 |
或经办机关批准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村居委会)、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奖励费发放或工资2.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凭证 3.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自备 5.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第四条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展开】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时【展开】 | |
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工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有效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有效凭证原件1份,真实有效。 2.励费发放或工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 3.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4.申请人自备【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展开】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时【展开】 | |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 |||||||||
(一) |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状况、功能医疗诊断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指定医院盖章、诊断医生签字、日期 2.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 3.原件1份 4.申请人自备 5.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一、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二)明确和简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申领程序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向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之一原件: 1.指定医疗机构(见附件1)出具符合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见附件2)的诊断证明书。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申请人携带子女既往就诊病历到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取诊断表格,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得诊断证明书。 2.独生子女发生工伤并已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鉴定报告。 父母一方已领取过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另一方申领时不需再提交诊断证明书或工伤鉴定报告。【展开】 | 【展开】 |
六、独生子女发生死亡且未进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系统 | |||||||||
(一) | 子女销户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申请人子女页盖有死亡注销章 2.需提交销户凭证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第四条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展开】 | 【展开】 |
或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户口簿申请人子女页盖有死亡注销章 2.需提交销户凭证复印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第四条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簿时【展开】 | |
或火化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火化凭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殡葬部门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第四条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簿时【展开】 | |
或土葬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土葬凭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民族宗教部门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第四条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簿时【展开】 | |
或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供判决书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人民法院出具。 4.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第四条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展开】 | 未注销户口或更换了户口簿时【展开】 | |
七 | 个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个人承诺事项无缺项。 2.本人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必须填写。 3.原件1份 4.申请人自备 5.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展开】 | 已进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系统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展开】 |
八 | 银行存折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与申请人同名; 2.账号、开户行清晰。 3.银行出具 4.原件1份【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展开】 | 按照区级财政要求指定的银行。已经进入特别扶助系统的不需要提供。【展开】 |
或一类银行卡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与申请人同名; 2.账号、开户行清晰。 3.银行出具 4.原件1份【展开】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3]112号)【展开】 | 按照区级财政要求指定的银行。已经进入特别扶助系统的不需要提供。【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提交材料中需要原件与复印件时,复印件由收取原件工作人员复印或直接进行电子扫描(电子高拍)上传,不需要申请人复印; 2.复印件统一为A4纸。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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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的给予收件,否则不予收件。 |
审查标准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申请表》;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离婚、丧偶的不需要提供配偶《户口本》;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原件;原件丢失的需要提供经办证机关批准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复印件或档案部门出具的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凭证; 5.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需提供区卫生健康委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伤残治疗终结诊断结论书及发生意外伤残时的门诊或住院病历或自述纸质材料; 申请人已进入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系统(领取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或配偶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的不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6.个人承诺书; 7.子女发生死亡的,未进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系统的,出具户口簿上子女死亡户口注销章;未注销户口或没有子女页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民政/民族宗教部门火化/土葬凭证或法院宣告死亡凭证中任意一种凭证; 8.银行储蓄存折或一类储蓄卡原件或复印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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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受理标准的,收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申请表》、个人承诺书、子女意外伤残自述书面材料(含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区卫生健康委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伤残治疗终结诊断结论书原件,复印或直接扫描上传申请人户口本户口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面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有收养情况的)、子女死亡(有此情况的)凭证。复印完成后将除《申报表》、个人承诺书、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伤残治疗终结诊断结论书、本人自述书面材料之外的原件材料逐一清点退还申请人。 |
审查标准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申请表》、《个人承诺书》均需本人签字,所填内容不能有缺项;2.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3.申请人为女方时需年满55周岁,申请人为男方时需年满60周岁; 4.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发生的时间早于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帮助时间;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后未发生再生育; 6.《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个人承诺书》需要与申请表人员姓名一致,《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 7.子女姓名应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申请表》一致; 8.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的申请人姓名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申请表》一致,账号、开户行应清晰可辨; 9.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提的供区卫生健康委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伤残治疗终结诊断结论书符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标准;门诊或住院病历或自述纸质材料符合意外伤残(非疾病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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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领取条件给予确认;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为女方时年满55周岁、为男方时年满60周岁生日当日为本市户籍;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后》未发生再生育; 3.子女(含双胞胎或多胞胎全部,下同)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指定医院出具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状况、功能诊断结论符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死亡的有死亡凭证; 4.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发生时间早于申请人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 5.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经济帮助时间女方已年满55周岁、男方已年满60周岁; 6.申请人未曾领取过一次性经济帮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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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人可以获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 2、申请人不能获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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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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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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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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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计生委〔2003〕1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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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口发〔2004〕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退休人员“工作单位”的界定:对已经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工作单位”是指其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单位。 关于“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关系:对2003年9月1日独生子女父母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符合条件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属于补发对象。在此次集中补发中,如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领取“5000元经济帮助”,但不享受“1000元奖励费”;2003年9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再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经济帮助”。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5000元经济帮助”的落实:对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存在,但2003年9月1日以前企业已宣布破产的人员的“5000元经济帮助”,由区县计生委在调查后,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对未建立档案人员的“5000元经济帮助”的落实:对未建立档案关系的人员,由区县计生委协调有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后,按规定办理。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家庭〔202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二)明确和简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申领程序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向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之一原件: 1.指定医疗机构(见附件1)出具符合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见附件2)的诊断证明书。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申请人携带子女既往就诊病历到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取诊断表格,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得诊断证明书。 2.独生子女发生工伤并已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鉴定报告。 父母一方已领取过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另一方申领时不需再提交诊断证明书或工伤鉴定报告。【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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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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