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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临河里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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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再婚,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①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②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③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④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须经夫妻双方签字。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初育双(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且子女小于18周岁的,可以申请领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但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05号1、2、3、5、6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08112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05号1、2、3、5、6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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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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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2105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MB1A97771P511072105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MB1A97771P511072105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办事处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05号1、2、3、5、6窗口 电话查询:(010)8081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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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女方户口所在地(女方户口不在本市的,可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办理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材料并签字确认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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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其中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一)基础材料 1.《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国外或境外一方居民本人签名的婚育情况声明。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特别说明 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 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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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填写部分完整、清楚、不能缺项, 须夫妻双方分别签字 2、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 4、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5〕17 号 )【展开】 | 【展开】 |
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4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填写部分完整、清楚、不能缺项, 须夫妻双方分别签字 2、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 4、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5〕17 号 )【展开】 | 【展开】 | |
二 |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 2.申请人姓名、户籍地址与申请表一致,证件真实有效; 3、居民户口簿原件仅供查验; 4、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5〕17 号 )【展开】 | 【展开】 |
三 | 夫妻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2.居民身份证为申请人本人,证件清晰; 3.居民身份证姓名与申请表姓名一致; 4.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5〕17 号 )【展开】 | 【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姓名一致 2.一方或双方再婚时,再婚时间应早于2015年12月31日 3、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结婚证字样;正文第一页印有结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此证。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正文第一页反面印有持证人,登记日期,结婚证字号,备注,并贴两人近照合影(2寸);正文第二页正面印有双方资料,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正文第二页反面印有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证尾印有编号 4、原件 5、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展开】 |
五 | 子女生育服务单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网上打印生育服务单与原生育服务证(准生证)都可; 2.申请人姓名应与生育服务单姓名一致; 3.申请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 4.申请人自备。【展开】 | 根据《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六 |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展开】 |
七、一方或双方再婚 | |||||||||
(一)、原婚姻为协议离婚 | |||||||||
1 | 离婚一方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表姓名一致,照面清晰,真实有效;内容为针式机打资料,资料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 2、需提供原件;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展开】 |
离婚一方历次离婚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表信息一致,协议书有民政部门盖章; 2.仅复印协议首页、子女归属、协议双方签字、日期页。【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展开】 | |
(二)、原婚姻为判决离婚 | |||||||||
1 | 离婚一方历次离婚民事判决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仅复印判决首页、子女归属、判决日期页;2.与申请表信息一致;3.法院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展开】 |
八、收养子女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为父母、子女关系,且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致,姓名相同; 2.收养登记日期及入户时间早于2015年12月31日(含),证件真实有效,证照清晰; 3.被收养人小于18周岁; 4.原件1份仅供查验; 5.由民政局核发。【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其中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一)基础材料 1.《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国外或境外一方居民本人签名的婚育情况声明。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特别说明 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 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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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的给予收件,否则不予收件。 |
审查标准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2.申请人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有再婚情况的,再婚一方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子女为收养的,应有《收养登记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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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的,收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原件,复印或直接扫描上传申请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正反两面、结婚证、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凭证,有再婚或收养情况的还需要复印或直接扫描上传再婚一方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首页、子女归属页、签署页、收养登记证凭证。扫描或复印完成后将除《申报表》外的原件材料逐一清点退还申请人。 2.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含扫描或复印图片上传)。 |
审查标准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均需夫妻双方签字,所填内容不能有缺项;2.申请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与申请表人员姓名、关系保持一致,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 4.夫妻婚姻现状为初婚时,结婚证登记日期应早于子女出生日期;夫妻婚姻现状为再婚时,结婚证登记日期应早于2015年12月31日; 5.子女出生日期应早于2015年12月31日(含),且小于18周岁; 6.因收养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由《收养登记证》确定养子(女)出生时间; 7.子女为收养的,《收养登记证》时间及子女入户时间均应早于2015年12月31日(含); 8.非婚生育子女的,不予受理。 9.无配偶收养子女的,不予受理。 10.离婚、丧偶的,不予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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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对符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项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的给予确认; 2.对不符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项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的不予确认并当面告知申请人。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再婚,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一对夫妻依法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②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③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④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2.申请表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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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户籍地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3、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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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结果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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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持证人员发生再生育、再收养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 |
结果名称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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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审批样表.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 | |
结果名称 | 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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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批准样表.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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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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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口发〔2005〕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人将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送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其填发《光荣证》,并将盖章批准的《申请书》退还申请人单位。【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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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家庭〔2016〕6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独生子女父母于2015 年12 月31 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 年12 月31 日前再婚,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受理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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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再婚,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①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②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③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④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须经夫妻双方签字。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初育双(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且子女小于18周岁的,可以申请领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但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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