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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台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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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西侧台湖镇政务服务中心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153750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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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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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007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00011400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000114007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1537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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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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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岗位工种符合职业大典规定的岗位工种名称要求。执行条件符合特殊工时规定要求。【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展开】 | 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展开】 |
三 | 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展开】 | 应加盖用人单位工会章【展开】 |
或职工联名意见(企业无工会组织的须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无工会组织的企业,需提交职工联名意见【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展开】 | 需有职工意见及签名【展开】 | |
四 | 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单位委托他人代表公司行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展开】 |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展开】 | 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展开】 |
五、涉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申请特殊工时的,还需提交 | |||||||||
(一) | 劳务派遣企业的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符合法定授权委托书格式要求【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展开】 | 应加盖劳务派遣企业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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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的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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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收企业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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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审查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现场调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无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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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1-3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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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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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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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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