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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潞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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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2、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6号信访接待大厅109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电话查询:(010)8153701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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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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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7016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00201400701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002014007016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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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伤康复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工伤康复申请表填报齐全,内容详实清晰,康复机构、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签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第十条第一款【展开】 | 【展开】 |
二 | 就医资料(如病例、诊断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医疗资料、详实、完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第十条第一款【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1.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2.旧伤复发。【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确认 |
审查标准 经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
无
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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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在“工伤康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样表).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能否再进行工伤对象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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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工伤对象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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