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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于家务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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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公益性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可申请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㈠ 公益性项目属于经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部署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㈡ 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不少于1年且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㈢ 适合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㈣ 有明确的岗位数量分布和工作量标准; ㈤ 有明确的管理考核要求和实施办法; ㈥ 满足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其它要求。(来源:《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第十条)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南街231号院1号楼于家务政务服务中心2楼16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5299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4号楼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4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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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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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12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1110112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1110112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通州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电话查询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数量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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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要求: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起止时间 三、项目经费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使用的资金规模、标准和拨付方式 四、岗位现状及岗位数量 五、定岗标准 六、在岗人员基本情况 七、考核范围、要求、内容及办法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岗位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要求: 一、岗位名称及工作内容 二、岗位要求 三、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各级政府出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要求: 一、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二、具体做法 三、出资单位 四、资金标准 五、出资时间 六、具体工作要求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各级政府拨款计划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要求: 一、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二、具体做法 三、出资单位 四、资金标准 五、出资时间 六、具体工作要求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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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通过上报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相关文件标准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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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9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通过审核 |
审查标准 主要针对公益性岗位的群体适应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岗位规模和分布的合理性、日常管理运行的可行性、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批准纳入的下达文件,明确区县公益性岗位的分配数量和安置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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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通过审核 |
审查标准 岗位发布【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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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1、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批复 |
无
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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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批复.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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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是向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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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援助需要,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定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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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充分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实施各级政府部署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用于安置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体。 公益性项目中的岗位称为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所需经费由区县和公益性项目经费等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负责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认定和管理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申请、核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相关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审批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公益性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可申请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一)公益性项目属于经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部署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二)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不少于1年且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适合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四)有明确的岗位数量分布和工作量标准; (五)有明确的管理考核要求和实施办法; (六)满足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公益性岗位征集机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市政府职能部门统一部署组织或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统一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申请。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区县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出资或各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公益性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申请。 第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受理申请分析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纳入意见,并明确涉及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并开展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评估认定工作。主要针对公益性岗位的群体适应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岗位规模和分布的合理性、日常管理运行的可行性、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会符合条件批准纳入的下达文件,明确区县公益性岗位的分配数量和安置要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按要求向各相关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分配公益性岗位,筹集落实相关经费。 第十四条 调整或撤销公益性岗位必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公益性岗位撤销或数量减少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稳妥开展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评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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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评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服发〔2016〕1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相关规定,现就公益性岗位征集、评估和认定并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公益性岗位征集评估认定原则 (一)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公益性岗位征集要充分考虑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以及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岗位数据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管理。 (二)服务社会与就业托底相结合。公益性岗位应符合社会公共事务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国家资源保护、绿色生态建设、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要求;同时能够与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相适应,能够实现就业托底功能。 (三)广泛代表性与区域优势相结合。公益性岗位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通过评估认定,确保岗位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持续开发潜力;同时鼓励各区依托区域优势充分挖掘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评估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申报 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公益性岗位,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1.市政府职能部门统一部署组织或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的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劳服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出资或各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由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汇总、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劳服管理中心。 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应符合《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第十条的规定。 凡已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公益性岗位,区人力社保局不再重复征集与其岗位内容或性质相同相近的公益性岗位。 2.申请材料包括: (1)《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表》。 (2)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名称、工作内容描述,工作区域范围、工作地点分布、工作时间要求、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其它福利待遇、人员招聘条件(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等)等基本内容。 (3)岗位工作量测算依据和岗位需求规模。以标准工时(在特定条件下,利用规定作业方法和设备,以每名普通劳动者全日制工作的正常能力完成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工作所必要的时间)作为岗位工作量测算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岗位应覆盖、分布的区域范围等,推算得出岗位数量规模和分布要求。同时,根据公益性项目发展要求,预测提出未来两年的增长数量等。 (4)已在岗人员情况说明,即:对截至申报上月底,正在公益性岗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性质、地区分布等构成情况,以及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筹集等提出书面说明。 (5)岗位日常管理考核模式、要求,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6)各级政府出资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以及拨款计划。 (7)区人力社保局向市劳服管理中心提交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正式请示、可行性分析报告、《公益性岗位初审意见表》以及初审评议报告。 (8)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公益性岗位评估 市劳服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原则上45个工作日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归纳、整理、分析、汇总申报材料; 2.根据岗位评估要求,组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就业、社会保障、公益性岗位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必须至少包含1名公益性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现场推举。评估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聘; 3.组织专家组,对涉及面广、安置潜力大或区域、专业、部门等特点明显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实地考察; 4.组织召开专家评议会。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对所申请的公益性岗位逐个分别打分,专家组的评估结论,由专家组成员共同讨论形成,并经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数通过。 5.市劳服管理中心会同就业促进处、劳动关系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对经专家组评议的公益性岗位,提出最终审议意见,并据此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模块。 各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批复文件向所涉及的街道(乡镇)分配岗位数量,提出安置要求,同时将岗位分配信息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模块。 (三)公益性岗位发布 公益性岗位通过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名录),并通过北京人力社保网、北京劳动就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 已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公益性岗位需要延期、撤销或调整数量的,需由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提前3个月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延期(调整、撤销)申请核准表》及相关材料。其中: (一)公益性岗位申请延期,且项目资金发生变化的,需要经过本方案规定的评估认定程序办理。 (二)公益性岗位撤销的,需同时提交安置人员分流方案。 (三)公益性岗位数量变化的(包括申请公益性岗位名录里的新岗位),需提交数量变化测算依据和变化规模,并附市、区财政局、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资金保障的书面意见等材料。 市劳服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后,下达批复文件,调整公益性岗位名录,变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模块中公益性岗位数据库。 四、公益性岗位评估组织保障 (一)市劳服管理中心会同就业促进处、劳动关系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成立“北京市公益性岗位评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根据区、街道(乡镇)所提出的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需要,明确相关办事及评估机构,开展公益性岗位评估初审,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公益性岗位评估认定后是实现动态化管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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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会建立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岗位数据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管理。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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