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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1101100000928300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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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顺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13000000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劳动大厦):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劳动大厦):北京市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南楼一层北厅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二条) 3.材料填写完整、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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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档案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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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网上办理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网上办理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二条) 3.材料填写完整、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劳动大厦):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劳动大厦):北京市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南楼一层北厅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45626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劳动大厦南楼一层北厅公服中心功能区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204004 事项编码 1111011000009283003002014204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000009283003002014204004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688350606_02&scope=cn+uid+idCardNumber+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3A%2F%2Ffuwu.rsj.beijing.gov.cn%2Funitplatform%2FYZTAuth?sys=e8dbe50e380e03d13ce99735a21a227b303a4cb072fffafcb250d1648fd52494
现场查询: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劳动大厦南楼一层北厅公服中心功能区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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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单位介绍信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单位介绍信内容清晰明确无疑义且单位盖章、纸质(A4纸打印)或电子【展开】《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明确依据单位出具的材料提供档案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展开】【展开】
二、委托办理的,还需
(一)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委托书内容完整清晰,委托人手写签名、纸质(A4纸打印)或电子 2.委托人、被委托人双方有效证件,若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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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经办人员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审查标准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2.审核档案借阅材料,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经办人员1.符合规定的,可提供档案借阅服务 ;2.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审查标准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提供档案借阅服务(《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二条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经办人员

    1、提供档案影像(借阅)

    2、提供实体档案(借阅)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提供档案影像(借阅)
结果名称提供档案影像(借阅)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档案影像)
结果样本提供档案影像办理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根据申请事由确定期限。
提供实体档案(借阅)
结果名称提供实体档案(借阅)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提供实体档案办理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根据申请事由确定期限。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展开】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展开】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展开】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档案局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规范档案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接收、转递、利用、保管以及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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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两个办公地点该去哪办理?
请到初次办理存档手续的办公点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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