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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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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1
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未规定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未规定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提供受理材料:1.提供举报人奖励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1、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一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市场所、稽查队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45231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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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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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831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0MB197411443000831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0MB19741144300083100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45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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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受理并办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奖励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1.需要对申请人信息保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规定,需要对举报人信息全程保密,无法网上办理。 2.属于举报类事项,需要在举报所涉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才能启动举报奖励的审批和发放。 3.举报奖励的发放需要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和身份信息进行实质审查,经核准发放的举报奖励需要申请人提供受益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举报人要求当场领取现金奖励的,应由受益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办理时限不固定,无法满足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的时限要求。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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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3、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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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 1.核查身份证是否有效期内; 2.核查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印在同一张A4纸上。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应于每个月15日、30日前定期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举报案件进行梳理。 对具名举报人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给予口头表扬或者书面表扬。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一)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未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对于具名举报人,或者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奖励诉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总队和区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奖金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经总队和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会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及奖金领取程序,并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五)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益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借记卡卡号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 (六)除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最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总队和区局财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部门结算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 (七)举报人要求当场领取现金奖励的,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受益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人自行提出的奖励申请,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机关负责人对不予奖励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3、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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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负责举报调查、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 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启动奖励程序 |
审查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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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0个工作日 |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 | 奖励决定及告知 |
审查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应于每个月15日、30日前定期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举报案件进行梳理。对具名举报人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给予口头表扬或者书面表扬。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一)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未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对于具名举报人,或者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奖励诉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总队和区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奖金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经总队和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会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及奖金领取程序,并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五)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益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借记卡卡号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 (六)除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最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总队和区局财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部门结算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 (七)举报人要求当场领取现金奖励的,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受益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人自行提出的奖励申请,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机关负责人对不予奖励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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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 | 1、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不含药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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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不含药品) | |
结果名称 |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不含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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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不含药品)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30个工作日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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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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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是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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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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