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顺义区空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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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来源:《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2.申请应携带原件,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 ||
办理时间 | 顺义区空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顺义区空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裕庆路三山新新家园四区2号楼一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4228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东侧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309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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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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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5240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0MB163234143000524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0MB1632341430005240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422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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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报销单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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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报销医疗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材料信息应与个人信息保持一致,签字盖章齐全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 3、原件1份 4、医疗机构出具【展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展开】 | 报销时限应为周期内的【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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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法定定形式且符合政策即收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法定定形式且符合政策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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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行政给付条件即发放,不符合予以告知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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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
无
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 |
结果名称 | 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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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根据规定 |
无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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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非本区户口是否可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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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照户籍管理原则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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