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根据《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申请人员需在学历、专业、执业资格、职称、从业年限等符合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要求;提交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一、收件: 1.申请方须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单位意见中,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可从网上下载,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 3.“原件1份仅供查验”者,可用复印件代替。 4.必须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初级职称医师没有职称证者,可用医师执业证书代替。 二、受理: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须具备大专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应具有妇产科、外科、内科的理论及实践经验。 2.从事女性婚前医学检查、男性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是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同性别执业医师;从事内科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并具备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 3.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及专业理论、基本操作考核记录完整,有主考人员签名。 4.医师执业证书的主执业地点需与考核审批表中执业机构名称相一致。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097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2313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2313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23131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09724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填表要求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注:首次申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首页上的“证书编号”输0;已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者,审批表首页上的“证书编号”输入持有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1份。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 3.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证件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日期。2、复印件需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3、复印件可代替原件查验。【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真实有效。 2、参加定考。 3、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原件仅供加注审批结论【展开】 |
(三) | 申请人《职称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书真实有效。2、复印件可代替原件查验。3、信息清晰可识别。【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申请人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书真实有效。2、复印件可代替原件查验。3、信息清晰可识别。【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填表要求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注:首次申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首页上的“证书编号”输0;已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者,审批表首页上的“证书编号”输入持有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齐全,同意接收;2.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 |
审查标准 按照提交材料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者,可用复印件代替)。【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合格,同意受理;2.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1.材料信息中申请人学历、专业、执业资格、职称、从业年限等符合《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同意受理;2.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条件,同意审批;2.不符合条件,审批不通过。 |
审查标准 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信息 |
送达方式 | |||
---|---|---|---|
![]() |
无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信息 | |
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信息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2017年第一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材料不齐怎么办 |
---|
补齐材料重新提交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