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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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9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4863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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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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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35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06M3000117135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06M3000117135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0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25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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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对历史建筑实施维护和修缮(包括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的,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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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除涉密项目外,线下窗口均不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 2.以上申请材料线下窗口统一收取存储电子材料的光盘,光盘读取后退还。 3.线上、线下申报材料具体格式可参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报件标准(试行)》。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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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申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方是所有权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方是建设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方是非所有权人的,提供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 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 开展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必要性说明。【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保护设计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除涉密项目外,线下窗口均不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 2.以上申请材料线下窗口统一收取存储电子材料的光盘,光盘读取后退还。 3.线上、线下申报材料具体格式可参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报件标准(试行)》。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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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员、综窗人员 | 提交申请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表格填写完整;证件材料扫描件上传清晰完整;证件材料原件与扫描件一致;印章清晰完整。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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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部门工作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服务部门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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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部门工作人员、部门责任人 | 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1.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 3. 对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造成损害;不影响其历史文化价值。 4. 依法具有对相关不动产权的合法处置权利。 5. 完成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工程预算编制。 6. 符合《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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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部门工作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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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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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当次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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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当次 |
无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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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5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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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修缮技术标准编制保护设计方案,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据经批准的保护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维修除外。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按照规定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等补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需要法人到现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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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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