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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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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注册执业;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医师执业注册范围仅限于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255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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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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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110121019006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110121019006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110121019006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725514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北京昌平APP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2、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与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和审核内容一致,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展开】 | 与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和审核内容一致,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展开】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核实原件留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三、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还需 | |||||||||
| (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委托单位及受委托人信息:确认委托单位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无误;核实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无误。 2. 授权事项:确认授权事项符合法律规定。3. 委托期限:确认办理时间在授权期限内。 4. 权限范围:须详细列出受委托人的具体权限。5. 法律效力:确认委托书有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受委托人签字,并签署日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二) | 委托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质量:确认复印件清晰,无模糊或重影;检查复印件是否完整,无缺失部分。2.基本信息核对:确认复印件上的姓名与其他证件或记录一致。3. 有效期限:确认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避免使用过期证件。4.确认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4.特殊情况:如为临时身份证,确认其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对于外籍人士,确认其身份证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受委托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质量:确认复印件清晰,无模糊或重影;检查复印件是否完整,无缺失部分。2.基本信息核对:确认复印件上的信息与原件及其他证件、记录一致。3. 有效期限:确认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避免使用过期证件。4.确认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4.特殊情况:如为临时身份证,确认其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对于外籍人士,确认其身份证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2、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发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不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注册执业;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医师执业注册范围仅限于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注册执业;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医师执业注册范围仅限于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的,网上备案成功;申请人主动撤销的,备案不成功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按标准填报并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备案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自助柜 | |||
无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备案 | |
| 结果名称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备案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备案) |
| 结果样本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的备案.jpg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展开】 |
|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卫医发〔2017〕1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试行备案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办理时间? |
|---|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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