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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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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6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718024;(010)697255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三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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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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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9002003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69002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69002003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三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18024;(010)69725514 申请系统自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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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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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附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半身照片1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单位盖章,个人手签签字【展开】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执业机构聘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需确认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单位盖章【展开】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展开】 | 【展开】 |
三 | (首次注册超过2年的,还需要提供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要2年内的定期考核合格记录 2.需确认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单位盖章【展开】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展开】 | 【展开】 |
四 |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为政府部门核发的原件正件; 2.证件为本人证件; 3.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受理;不齐,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已经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在定考合格等情况下,符合执业变更要求的,提交变更申请的,可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标准,通过;不符合标准,退回。 |
审查标准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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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6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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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主席令第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咨询电话 |
---|
69725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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