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1765040434E311022328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昌平区应急局 | ||
处罚的行为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70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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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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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记录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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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5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34条】【第1款】【第3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展开】 |
1、办结时限 |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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