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02
11110221765040434E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221765040434E3110223288000
0
3b366de5-5e85-400b-9207-d63adb691041
0662d361-b9ac-11e9-90a7-00fff2253a5c
2^3
02
昌平区应急局
110114000000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VERSION":"20200430","ONLY_ID":"8d139330-e2d9-440a-8c62-5edff507d8e1"}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办件类型

  • 到现场次数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1765040434E311022328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实施机构 昌平区应急局
处罚的行为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08907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现场检查记录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立案审批文书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调查笔录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5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34条】【第1款】【第3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展开】
1、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