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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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3.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一、二项(京人社仲发〔2022〕5号))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大厅: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2-7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大厅: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3号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大厅劳动人事仲裁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大厅:(010)6974103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2-7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大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大厅劳动人事仲裁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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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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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30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0020143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002014302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3号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大厅劳动人事仲裁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4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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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741039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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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信息真实、准确,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等法规规定要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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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仲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按照管辖范围规定,申请人向市级、区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展开】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展开】 |
二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需携带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进行现场核验,同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展开】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时需附经用人单位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展开】 |
三 | 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需携带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进行现场核验,同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进行现场核验,同时留存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展开】 | 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查验并复印留存;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供查验并复印留存【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信息真实、准确,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等法规规定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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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立案接待人员 | 接收材料 |
审查标准 1.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3.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一、二项(京人社仲发〔2022〕5号))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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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立案审批人员 | 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3.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一、二项(京人社仲发〔2022〕5号))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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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送达人员 | 1、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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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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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通知书) |
结果样本 | 受理通知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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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通知书) |
结果样本 | 不予受理通知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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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需提交哪些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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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立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六款:”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仲裁委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出示律师证名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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