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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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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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10278753000111101004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法定机关
区级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加盖社团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二、清算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的注销公告,税务、银行账号注销凭证,剩余财产处理凭证,清算小组成员签字的清算报告书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不收费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1.问:1、社团剩余财产如何处置?
答: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该社团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是用于发展与该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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