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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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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经信局
110114000000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到现场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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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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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071846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699569929A311200500800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令〔2018〕280号)第二十条) 1、申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管辖区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概况》的3种方式: 1)登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在搜索框中输入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名称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进行查询。 2)在政务服务大厅自助查询机上,输入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名称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查询。 3)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窗口出示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名称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查询、打印。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理完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提交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仅用于核验申请人身份。申请表填写完整有效,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收件:核验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仅用于核验申请人身份。申请表日期是否和查询日期一致,信息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办理结果:待综窗人员核验申请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如:《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令〔2018〕280号)第二十条 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需补正材料。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如:《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令〔2018〕280号)第二十条 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重新到窗口进行申请。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信息填写需真实有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

结果名称:

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

结果样本:

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jpeg

有效时间:

变更即失效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政府令〔2018〕28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 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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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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