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设施的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现有设施不符合规划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来源:《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第三十三条) 2.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五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70655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五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1150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971W3110115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971W311011502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五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706551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符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设施周边的维护保洁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方案设施及设施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 |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设施的施工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 |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资料齐全,经审查,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 |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达到许可标准的,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标准,达不到法定许可条件,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现场踏查符合设置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许可 | 1、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6个月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规定 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报材料不齐 |
---|
补齐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