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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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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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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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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4号综合窗口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功理健康科学;(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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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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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功理健康科学;(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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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委托部门 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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