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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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根据《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和《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等,按照提交材料清单,提供全部证明材料。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097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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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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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17003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23117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23117003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09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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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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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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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助产技术服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格式与材料样例是否一致;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3.表格填报完整,加盖公章;【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助产技术服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1份。 2.内容填写完整。 3.信息真实准确。【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真实有效。2、复印件可代替原件查验。3、信息清晰可识别。【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内容清晰全面。 2. 信息真实准确。 3. 符合审批条件。【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医疗机构产科门诊和病房、手术室、分娩区的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内容清晰全面。 2. 信息真实准确。 3. 符合审批条件。【展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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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合格,同意受理;2.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根据《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和《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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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条件,同意审核;2.不符合条件,审核不通过。 |
审查标准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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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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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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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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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2017年第一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展开】 |
【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妇发〔1995〕第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材料不齐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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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材料重新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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