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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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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7180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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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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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15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2311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23115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18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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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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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还应当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申请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该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3)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申请变更地址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4)因迁址、新增执业地址申请变更地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地址的理由、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5)新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6)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产变更证明材料。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7)申请变更床位(牙椅)数量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床位(牙椅)的理由、变更后的床位(牙椅)数量和用途、医疗机构近三年工作量及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等工作效率指标、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场地和设备配备等);2)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变更的床位(牙椅)所在位置);3)涉及改、扩建的,还应当提交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8)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2)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3)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4)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5)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 (9)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类别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类别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类别的理由、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名称、功能定位、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情况);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2.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4.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后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7.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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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需与网上提交的申请内容相一致 2.首页封面应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手签签字或名章 3.附表6-2“申请变更登记理由”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手签签字或名章 4..附表6-2“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栏”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5.附表6-3后不得有手写或机打内容。【展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还应当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申请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该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3)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申请变更地址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4)因迁址、新增执业地址申请变更地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地址的理由、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5)新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6)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产变更证明材料。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7)申请变更床位(牙椅)数量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床位(牙椅)的理由、变更后的床位(牙椅)数量和用途、医疗机构近三年工作量及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等工作效率指标、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场地和设备配备等);2)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变更的床位(牙椅)所在位置);3)涉及改、扩建的,还应当提交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8)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2)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3)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4)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5)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 (9)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类别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类别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类别的理由、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名称、功能定位、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情况);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2.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4.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后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7.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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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发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不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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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向【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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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
审查标准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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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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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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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执业许可证.doc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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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材料不齐全是否可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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