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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030A311020708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公安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公安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 ||
处罚的行为 |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 ||
处罚的幅度 | 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处罚结果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110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 | -- | |
立案 | -- | -- | |
调查决定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 | 受案登记表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 | 传唤证、询问笔录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3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23条】【第2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展开】 |
1、对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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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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