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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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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自然委昌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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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6.不存在权属争议;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10.开发建设投资(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11.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尚未竣工(已竣工的,到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交易过户,不再按在建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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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地价评审、权属状况核实、公示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地价评审、权属状况核实、公示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6.不存在权属争议;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10.开发建设投资(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11.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尚未竣工(已竣工的,到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交易过户,不再按在建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474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5127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782500906M3000115127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82500906M3000115127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创新路9号
电话查询:(010)89747405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市规自委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自然资源利用中心办理;区县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区县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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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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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数据填写准确完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三、转让方为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部队、行政事业单位等涉及国有资产的
(一)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不涉及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数据填写准确完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项目立项批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不涉及数据准确,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不涉及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投资情况说明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具体细项及每项的投资额,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展开】
项目形象进度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说明开工情况、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展开】
房地产评估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展开】
九、特殊情况须提交材料:
(一)、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
1抵押权人同意此次变更的书面意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二)、已预(销)售的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不涉及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不涉及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展开】
十一分割转让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包含转让合同草稿、分割界限、转让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内容【展开】
十二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主体一致,加盖公章。【展开】【展开】如不存在相关权利人,可不提供,但应在承诺书中予以说明【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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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接收材料凭证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标准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6.不存在权属争议;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10.开发建设投资(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11.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尚未竣工(已竣工的,到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交易过户,不再按在建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12个工作日部门审批人员转让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6.不存在权属争议;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10.开发建设投资(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11.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尚未竣工(已竣工的,到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交易过户,不再按在建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部门审批人员转让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6.不存在权属争议;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10.开发建设投资(不含政府土地出让价款)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11.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尚未竣工(已竣工的,到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后办理交易过户,不再按在建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关于同意XX地块分割转让方案的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关于同意XX地块分割转让方案的批复
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地块分割转让方案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约定的用地年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展开】

是否收费:

1、申报材料地点
市级签订出让合同的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办理,区级签订出让合同的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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