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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11110000000102816Q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634000
0
78700cce-5f67-4af8-ae5b-49c9fd1a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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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2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110114000000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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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昌平区

  • 办件类型

  • 到现场次数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63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构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处罚的行为 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24584;(010)60741187;(010)80118953;(010)80106078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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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立案审批文书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书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9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39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展开】
1、单位办公场所具体地址
昌平鼓楼南大街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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