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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11022150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实施机构 |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715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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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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