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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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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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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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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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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办件类型

  • 到现场次数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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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28919311022150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实施机构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处罚的行为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15410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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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立案报告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取证依法保存证据。证据文书、证明材料
告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
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展开】
1、如何咨询
(010)897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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