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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11022150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 ||
处罚的行为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715410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 |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 | 立案报告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 |
取证 | 依法保存证据。 | 证据文书、证明材料 | |
告知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 | |
决定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展开】 |
1、如何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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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9715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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