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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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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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10278753000111103004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法定机关
区级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中的相关要求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拟变更的住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办理结果:审查与决定,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理事会会议纪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在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需要审批的人员,需加盖印章,不在表中加盖印章的,提交领导干部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审批表
(二)、离任审计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存在问题,需提交整改方案。
(三)、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在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情况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使用权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在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情况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七、在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情况下
(一)、验资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1.问:1、名称是否可以加中华、中国、等字样?
答:不可以,请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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