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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102210001037553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111102210001037553300010510301101
111102210001037553300010510301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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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b82e83-502d-4908-ae45-6a04f859d421
3
01
昌平区教委
110114000000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四层2-7号综合窗口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内容填写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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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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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内容填写无误。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四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70105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四层2-7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校外培训管理科【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05103011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37553300010510301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100010375533000105103011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四层2-7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校外培训管理科
电话查询:(010)69701055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受理与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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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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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合法真实有效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筹设情况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签字盖章,符合法定要求需写明: 1.学校名称 2.主管部门 3.校长及基本情况 4.决策机构负责人及基本情况 5.学校地址、邮政编码 6.联系电话 7.拟报专业 8.举办者意见及签字 9.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展开】
举办者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举办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固定居所证明材料,填写举办者基本情况及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表。【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展开】
房产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合法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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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区教委人员受理/不受理

    审查标准

    根据幼儿园设置相关法律法规【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个工作日区教委人员通过/不通过

    审查标准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区教委人员

    1、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结果名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doc
有效时间三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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