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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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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2.申请《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向所在管辖区域园林绿化部门申请进行现场检疫和审批。 (来源:《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70656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5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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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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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209005 | 事项编码 | 11110221551441507A3000164209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551441507A30001642090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70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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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北京昌平APP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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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产地检疫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表格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展开】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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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报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检疫员 | 检疫调查表 | |
审查标准 1.检疫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LY/T 1829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等规定,根据植物及其产品种类、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等,在其发生期进行调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情况,可以参照调运检疫开展。2.申请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否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申请调运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否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批准申请的证照 |
审查标准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产地检疫合格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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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产地检疫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产地检疫合格证.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9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展开】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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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发布号令(文号) | 林业部第4号令(1994年7月26日发布, 25日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材料不齐全是否可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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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材料重新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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