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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年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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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民宗侨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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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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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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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四层2-6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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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0746292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266443000708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证件在有效期内,符合法定标准。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来源《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第2号令)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0746292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四层2-6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46292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区级初审后报市级终审,市级一站式办理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收件: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变更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3、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5、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且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1、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发放《受理通知书》,并当场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2、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当场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办理结果: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变更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三、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时

(一)、证明告知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居民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时提交

样例下载

公安部门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居民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时提交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

结果名称: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

结果样本: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民委第2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1.问:可否他人代为办理

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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