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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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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718022;(010)607180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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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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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19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23119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000123119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18022;(010)60718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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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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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填报后A4纸打印。上述第4项中的(2)、(3)、(4)项中,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一件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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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申请材料格式要求:本表申请内容应由申请机构如实填写,对相同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使用打印件;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申请表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表中“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邮编”、“经营性质”、“床位”,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填写。 三、表中“放射工作人员数”指本机构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数,该数量应与申请表【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登录https://219.232.216.128:5080/fszl/在线填报【展开】 |
二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颁证单位应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加盖生态环境局公章 申请日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申请无效 申请放射诊疗对应设备应在证书涵盖种类和范围内 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颁证单位应为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加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公章 申请日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申请无效 提供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认可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与认可文书所写一致 提供认可文书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人员资质条件 | |||||||||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 |||||||||
1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申请材料格式要求:本表申请内容应由申请机构如实填写,对相同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申请表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该指本机构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数,须注明人员相对应的职称、学历及从事放射工作证书编号【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2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相关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 | |||||||||
1、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 | |||||||||
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相关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放射诊疗项目中一般项目需提交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关联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从事其他放射诊疗项目时需要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医学物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2、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展开】 | |
(三)、开展核医学工作的 | |||||||||
1、人员资质 | |||||||||
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关联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授权签字人符合评审准则中同等能力要求的需要提供,否则无需提供; 最高学历证书中人员姓名应于授权签字人身份证上姓名一致。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毕业院校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四)、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 | |||||||||
1、人员资质 | |||||||||
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授权签字人符合评审准则中同等能力要求的需要提供,否则无需提供; 最高学历证书中人员姓名应于授权签字人身份证上姓名一致。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毕业院校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放射影像技师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关联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
(五)、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至少提供一名放射影像医师的; 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专业培训合格材料。 必须参加定期考核。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至少提供一名放射影像医师的;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专业培训合格材料【展开】 |
六、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还需 | |||||||||
(一)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书应真实有效,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证书所属人员应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统计表中 该材料提供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七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一、申请材料格式要求:本表申请内容应由申请机构如实填写,对相同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申请表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该指本机构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设备清单,需逐一列举【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填报后A4纸打印。上述第4项中的(2)、(3)、(4)项中,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一件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收凭证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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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放射诊疗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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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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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生部令第〔2006〕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展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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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的主体是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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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业务发放的许可,所以主体是医疗机构单位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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