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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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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办件类型

  • 到现场次数

  • 64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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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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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E8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实施机构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处罚的行为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47821;(010)80118953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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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立案审批文书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6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56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展开】
1、单位办公场所具体地址
昌平鼓楼南大街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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