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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首次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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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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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17:00-17:30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30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1.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六)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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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首次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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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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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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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含国家审核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国家审核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六)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17:00-17:30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30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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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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