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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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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新建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五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4163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5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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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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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106003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752J3000116106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752J3000116106003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5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4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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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设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设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存在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设置审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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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6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需加盖公章。【展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需加盖公章。【展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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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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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
审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 (7)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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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3个工作日 |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 1、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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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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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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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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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二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展开】 |
【行政法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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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十五)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材料提交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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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6974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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