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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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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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029348W3000112105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初审件
30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法定机关
区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网上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该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变更分所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办理结果:作出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2、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分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3、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4、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负责人变更
(一)、变更负责人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二、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管理办法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三)、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如变更分所管理办法原因之一为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应当提供相应的资金材料,如验资报告)
三、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名称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分所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总所变更名称的许可决定文书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律师事务同城分所负责人变更
(一)、同城分所变更负责人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五、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管理办法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同城分所)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三)、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变更分所管理办法原因之一为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应当提供相应的资金材料,如验资报告
六、律师事务同城分所名称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总所变更名称的许可决定文书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1.问:新所设立需要看办公场地吗
答:设立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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