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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fyw.sfj.beijing.gov.cn/ls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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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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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110114000000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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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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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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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786121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029348W3000112105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分所变更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分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具体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分所变更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备案。具体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变更住所手续。 第五十七条【分所变更名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申请变更分所名称,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分所名称申请书; (二)本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准予本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分所变更名称具体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sfyw.sfj.beijing.gov.cn/lsgl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786121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网上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该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变更分所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办理结果:作出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2、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分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3、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4、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负责人变更

(一)、变更负责人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样例下载

二、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管理办法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样例下载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样例下载

(三)、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如变更分所管理办法原因之一为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应当提供相应的资金材料,如验资报告)

样例下载

三、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名称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分所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样例下载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总所变更名称的许可决定文书

样例下载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律师事务同城分所负责人变更

(一)、同城分所变更负责人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样例下载

五、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管理办法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样例下载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同城分所)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样例下载

(三)、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变更分所管理办法原因之一为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应当提供相应的资金材料,如验资报告

样例下载

六、律师事务同城分所名称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出具

样例下载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总所变更名称的许可决定文书

样例下载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结果名称:

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结果样本:

外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变更负责人许可文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分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结果名称: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分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结果样本:

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管理办法变更.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结果名称:

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结果样本: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通知书

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通知书

结果样本: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通知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

见结果文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1.问:新所设立需要看办公场地吗

答:设立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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