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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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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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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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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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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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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17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实施机构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处罚的行为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741826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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