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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17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实施机构 |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 ||
| 处罚的行为 |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41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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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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