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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1735097683Y311021642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昌平区交通局 | ||
处罚的行为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0102922 咨询窗口地址: 昌平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执法站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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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16〕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7条】【第1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36条】【第1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47条】【第1款】【第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第47条】【第1款】【第3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展开】 |
1、巡游车与网约车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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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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