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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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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1
到现场次数
20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承诺书和必要提交的材料后,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同时查看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企业,申请车辆已登记在该企业名下,且其他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审批通过。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须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承诺书和必要提交的材料后,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同时查看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企业,申请车辆已登记在该企业名下,且其他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审批通过。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须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来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9号第七条) 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来源: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3.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74657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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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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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2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971W300011712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971W300011712200209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46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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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现场递交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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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统一格式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三、4.5吨以上车辆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四 | 车辆纳入监管平台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每辆车一份入网凭证,证与车对应【展开】 |
五 |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六 | 车辆符合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相应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车辆排放标准需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2.政府部门网站查询信息,统一制式,信息真实有效; 3.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填写车辆排放标准【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表、承诺书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当场告知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当场告知 |
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的条件;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当场告知 |
审查标准 (1)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即: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2)具有车辆行驶证。 (3)具有道路运输证(不包括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车辆)。 (4)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5)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准运证.pdf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设部令 第1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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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2009〕5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材料不全怎么办? |
---|
按要求补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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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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