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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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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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9720853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承诺件
1111022100010375533000105105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
6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机关
区级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核对材料是否符合《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审核条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收件。不符合条件,予以补正告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学校。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现场勘验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相关条例,实地勘察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设立要求。
办理结果:组织专家,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现场进行核实。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实地考察情况,评审申请人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办理结果:专家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结合管理办法的筹设条件,作出评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审查。
办理结果:形成审查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学校的办学标准参照我市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执行。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应当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筹设学校,应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培养目标、招生计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三)办学所需资金的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四)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七)机构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机构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九)自然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凭证,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和有效居住证明。外国自然人举办者还需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十)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予以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章程;
(五)办学所需资金的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六)机构举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自然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凭证,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和有效居住证明。外国自然人举办者还需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七)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
(八)拟任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及校长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职称、在京合法居住证明等证明文件。校长还需提供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
(九)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九)项和第十条第(四)项、(八)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颁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和编号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以批准的,告知不批准理由。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2、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批复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自助柜
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筹设申办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办学条件的有效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教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及房屋安全和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
四、办学所需资金的来源、数额有效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生源调查情况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七、财务审计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八、机构举办者为自然人的
九、机构举办者为法人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一)、自然人举办者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自然人举办者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自然人举办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自然人举办者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七)举办者为外国自然人的
1、外国自然人举办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外国自然人举办者的住所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公安部门出具
十、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一、筹设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二、拟任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身份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身份证件、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职称、在京合法居住文件
十三、学校章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校长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的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四、课程教材教学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
十五、教师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一)至(九)项和第十条第(四)项、(八)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应当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
制定机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号令(文号):
京教外〔2020〕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监管等工作,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1.问:依据是什么?
答: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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