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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11110221000102971W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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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21000102971W30001171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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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昌平区城市管理委
110114000000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1.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一)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与其签订消纳处置协议;(二)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要求运输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与建设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签订消纳处置协议的消纳场所;涉及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要求运输服务单位服从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三)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纳处置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人提供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选择的运输服务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来源:《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2.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来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27号)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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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变更处理设施

昌平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一)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与其签订消纳处置协议;(二)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要求运输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与建设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签订消纳处置协议的消纳场所;涉及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要求运输服务单位服从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三)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纳处置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人提供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选择的运输服务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来源:《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2.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来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27号)第十六条规定)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074657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ztxn.capcloud.com.cn:8080/dist/index.html#/login【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7122002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2971W3000117122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1000102971W300011712200206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ztxn.capcloud.com.cn:8080/dist/index.html#/login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46572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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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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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选择备案类型

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备案(仅面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或对建筑垃圾实施填埋处置的工程建设单位办理)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备案(仅面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或对建筑垃圾实施填埋处置的工程建设单位办理))
(一)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告知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承诺书签订单位与备案服务单位名称一致【展开】《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展开】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是否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2.选择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展开】《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展开】
(三)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选择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符合条件; 选择的建筑垃圾处置地点是否符合条件【展开】《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展开】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办理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承诺书签订单位与备案服务单位名称一致【展开】《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展开】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内容是否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总体策划、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处置措施、排放控制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展开】《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展开】
(三)、对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直接利用时
1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选择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符合条件; 选择的建筑垃圾利用地点是否在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登记;【展开】《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无需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但利用点位要向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登记【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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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区城市管理委工作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提交的材料齐全,承诺书已签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区城市管理委工作人员备案通过

    审查标准

    一、建筑垃圾消纳备案:1.承诺书;2.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方案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3.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合同。(备注: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置或直接利用的,无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和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备案)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1.承诺书;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3.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建办质〔2020〕20号)编制,应体现建筑垃圾类别、数量、产生时间及处理计划,以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等措施、目标及责任人);4.对建筑垃圾中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实施处置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合同;5.对建筑垃圾中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实施直接利用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利用点位信息及时向“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区城市管理委工作人员

    1、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

    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
结果名称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doc
有效时间依据工期确定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结果名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doc
有效时间依据工期确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建设部令 第13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2009〕5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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