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齐全。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70303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17137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744P300011713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744P3000117137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tzxm.beijing.gov.cn/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其消防验收职责按“谁负责质量监督谁负责消防验收”原则执行。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专业工程或其他工程,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管辖。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完整,单位印章、个人签字齐全。【展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二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单位印章、个人签字齐全。【展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三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1448-2017)等有关要求,竣工图章、单位印章及签字日期应清晰。【展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完备,内容填写完整,单位签章、个人签字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其他 (不计时限环节) | 现场验收组 | 合格/不合格 | |
审查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合格/不合格 |
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需要申请消防验收? |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中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需要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