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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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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或者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申请人须提交决定书原件。(《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1014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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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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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902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029348W311100902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029348W311100902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71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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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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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对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复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个人信息要素填全,事件经过详实,不弄虚作假【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本级法律援助中心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真实【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性、有效性。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取材料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提交决定书原件和本人签字的申请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复查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书真实;2.案卷资料齐全;3.提交的法援中心出具的决定书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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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
制定机关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咨询电话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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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971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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