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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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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申请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包含普通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符合备案的法定条件,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备案信息采集表填报准确完整,营业执照予以审批通过且经营范围记载“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视为备案成功。2.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中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种类变化的,应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相应信息的方式变更备案信息;其他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portal/index),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变更备案信息。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园区登记注册分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1层综合窗口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园区登记注册分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2号1号楼六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061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科技园区登记注册分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2号1号楼六层综合窗口;“回+”双创社区登记注册分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东大街腾讯众创空间一层A109厅内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一层1-7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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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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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40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102816Q3111024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102816Q31110240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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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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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事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备案采集信息表填报准确完整,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3)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展开】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通告〔2022〕16号)【展开】 | 【展开】 |
二、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还应 | |||||||||
(一) |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2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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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申请 |
审查标准 符合备案的法定条件,备案信息采集表填报准确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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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准予申请 |
审查标准 符合备案的法定条件,备案信息采集表填报准确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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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或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 1、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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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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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无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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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小食杂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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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食杂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理小食杂店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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