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兴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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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依据村庄规划村内有供地空间且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院内政务服务大厅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172616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院内政务服务大厅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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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院内政务服务大厅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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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5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37478500012035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37478500012035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院内政务服务大厅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172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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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本人签字按手印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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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户新建的 | |||||||||
(一)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易址新建的 | |||||||||
(一)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审查标准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审查标准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审查标准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5个工作日 |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
结果名称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 |
有效时间 | 20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材料不全怎么办? |
---|
需补齐材料在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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