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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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已暂停、停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经核实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需办理待遇恢复发放: 1、《北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申请表(一)》。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盖章应清晰、端正。 2、服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或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3、经核实确属具有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他情况,可提供相应材料。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庄村东100米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1428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北京市昌平区人保局分中心社保办事大厅二层14-18号综合业务审核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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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6 | 事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002014006006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002014006006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对于确实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需恢复待遇发放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进行恢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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