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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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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公安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来源:《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2.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工作日,9:00-12:00,14:00-17:3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兴丰派出所: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荣北大街28号综合窗口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兴丰派出所: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三段58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24230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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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大兴分局治安支队210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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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2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006R300010912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006R3000109129000A1 | 进驻大厅类型 | 服务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是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公安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23个派出所一层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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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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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养犬 | |||||||||
(一) | 身份证件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或电子版(仅供查验); 3.公安机关出具; 4.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展开】 | 【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材料齐全,受理通过 |
审查标准 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属于本机关管辖;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条件和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一、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四、《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京农畜字〔2003〕47号): 1.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2.重点管理区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3.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养犬登记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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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养犬登记证 | |
结果名称 | 养犬登记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养犬登记证(审批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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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展开】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登记证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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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每年度为500元。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收费依据 |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一款: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减免收费情形 |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
允许减免依据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
备注 | 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养犬管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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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收费依据 |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一款: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减免收费情形 |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
允许减免依据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
备注 | 无 |
1、 养犬登记(首次)需要提交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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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养犬提供: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养犬登记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养犬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文物、保管危险物品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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