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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大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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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周六上午09:00 - 14: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81296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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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投诉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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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5115002 | 事项编码 | TE1254842154712542300012511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2548421547125423000125115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出件窗口 电话查询:(010)81296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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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大兴政数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区受理区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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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开业前检查”需提供营业执照、《告知承诺书》或《申报表》、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除前两项材料外,其余材料均可容缺受理,在现场核查时提供。其中,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或“京通”APP进行线上申请的,系统可自动调取全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免提交。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不要求必须加盖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二维码,但应为比例准确、图例明晰、与现场实际相符、符合规范标准的竣工图纸;“场所平面布置图”是指建筑工程竣工图中的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图”是指建筑工程竣工图中与消防设施相关的电气、暖通、给水排水平面图,所有图纸均需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相关注册建筑师或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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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详细、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开】 | 一般方式申报【展开】 |
二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与场所经营实际消防安全要求相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图纸制定相关要求,图章、单位印章及签字日期应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开】 | 【展开】 |
四 | 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开】 | 【展开】 |
五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详细、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开】 | 【展开】 |
六 | 委托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非法人本人申请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填写规范,印章清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开】 | 【展开】 |
七 | 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是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开】 | 【展开】 |
八 | 经办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经办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开业前检查”需提供营业执照、《告知承诺书》或《申报表》、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除前两项材料外,其余材料均可容缺受理,在现场核查时提供。其中,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或“京通”APP进行线上申请的,系统可自动调取全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免提交。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不要求必须加盖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二维码,但应为比例准确、图例明晰、与现场实际相符、符合规范标准的竣工图纸;“场所平面布置图”是指建筑工程竣工图中的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图”是指建筑工程竣工图中与消防设施相关的电气、暖通、给水排水平面图,所有图纸均需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相关注册建筑师或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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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各项材料准备符合北京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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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消防救援支队办理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符合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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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消防救援支队办理人员 | 合格/不合格 |
审查标准 基本要求: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交规定的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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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5个工作日 | 消防救援支队办理人员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前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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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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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承诺书签字由谁签字 |
---|
申请单位法人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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